問:符合什么條件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?
答: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)第一條規定,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。
(一)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、稅款繳納、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。
(二)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、滯納金和罰款,未構成犯罪,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,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、補繳的。
(三)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。
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